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63页(467字)

设在斯德哥尔摩商会内的处理仲裁事务的独立的全国性仲裁机构。

成立于1917年。其宗旨是根据其规则对有关商业或工业的争议参与最后解决,并按照仲裁院对每一案件的决定,参与部分或全部与其规则不尽相同的审理,以及提供有关仲裁事务的资料。由于瑞典在政治上处于中立地位,再加上斯德哥尔摩仲裁院除有一套适用国际范围的完整规则外,还愿意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等其他任何仲裁规则来审理裁决任何商事争议,其公正仲裁在国际社会享有很高的声望,现在已发展成为国际社会一个极为重要的国际贸易仲裁中心。独联体和美国贸易合同中多规定在瑞典仲裁。

中国同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贸易技术合同及有关投资保护协定,也有相当部分指定在瑞典仲裁。该院仲裁规则受瑞典仲裁法支配,主要特点是:(1)该院无统一的仲裁员名单,当事人可以指定任何国家的公民为仲裁员,但须同当事人无利害关系。

(2)首席仲裁员和独任仲裁员须由仲裁院任命。(3)当事人缺少法律选择时,仲裁庭按瑞典冲突法的规定,适用与合同争议或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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