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仲裁协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63页(620字)

美国一个民间性的常设仲裁机构。

成立于1926年。它是独立的、非政府性的、非盈利性的组织,总部设在纽约,在全美29个主要城市设有分会。

美国仲裁协会由从全美各行业和各社会团体中选出的董事会领导,并由精通仲裁和法律的专职人员管理。美国仲裁协会处理国际性案件一般适用其1991年3月1日重新修订的国际仲裁规则。

协会还提供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服务。协会受理的国际性争议案件大部分涉及一方为美国当事人和另一方为外国当事人的案件,一部分是双方当事人均为美国人但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其余是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人的案件。争议的标的大部分涉及货物买卖合同,也有涉及代理合同、工业产权转让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公司成立与解散、投资等。协会备有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名单包括几千名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

协会采用列名的方式向当事人推荐仲裁员,由当事人双方选择。根据协会的仲裁规则,仲裁员的国籍不受限制,并规定如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中有一方是美国以外国家的公民,则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应由不同于双方当事人国籍的人员担任。

美国仲裁协会的惯例是,每当协议指定审理案件地点时,有关的仲裁庭在当事人双方没有合意选择法律的情况下,都自动地选择该地的法律作为仲裁所依据的法律。若双方当事人就仲裁地的选择难以达成一致的协议,通常由协会指定在纽约市进行仲裁,从而根据纽约市的现行法律对有关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实质性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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