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63页(541字)

设在伦敦处理仲裁事务的专门机构。

成立于1892年。原名为伦敦仲裁会(London Chamber of Arbitration),1903年4月2日改名为伦敦仲裁院,1981年用现名。

伦敦国际仲裁院是由伦敦城市府、伦敦商会和英女王特许仲裁协会共同组成的联合委员会管理。

仲裁院的日常工作由女王特许仲裁员协会负责,仲裁员协会的会长兼任伦敦国际仲裁院的执行主席。

伦敦国际仲裁院是目前英国最主要的国际商业仲裁机构。它主要是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提供服务,既是指定机构,又是管理机构。

该院除受理双方当事人自愿提交的仲裁案件外,也受理法院移交的商事案件。仲裁院备有国际仲裁员名单,供当事人选择。

仲裁院受理案件后,仲裁审理和裁决程序由双方当事人同意选择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来主持进行。仲裁庭按照1981年制定的《伦敦国际仲裁院规则》或按当事人约定选择《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的仲裁程序进行审理。

在一般情况下,都适用英国法作为有关契约准据法,对有关争议进行实质性裁决。伦敦国际仲裁院尤以审理国际海事案件在国际上享有声望。

根据《联合王国1979年仲裁法》规定,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仍在一定程度上受英国法院的影响,法院有权对有关的仲裁裁决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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