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行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79页(262字)

亦称“诉讼上的法律行为”。

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实施的能够引起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属于诉讼法上法律事实的范畴,有以下特点:(1)不同的行为主体只能从事不同的诉讼行为。(2)必须是符合诉讼法的行为。(3)行为一经实施,就可以引起相应的诉讼法上的法律后果。包括作为的诉讼行为,如立案、起诉、审判、执行等;不作为的诉讼行为,如不答辩、不上诉、不到庭等。在法制健全的社会里,诉讼法律关系只有通过诉讼行为才得以形成,诉讼程序也只有通过诉讼行为才能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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