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80页(339字)

亦称“请求时效”、“消灭时效”。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依法就丧失了诉请法院保护其实体意义上诉权的法律制度。源自罗帝国时期的“除斥期间”,但词义已发生变化。

中国民事法律将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其中特殊诉讼时效又可分为短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中国司法实践中采取:(1)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损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2)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仍可向法院起诉,如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权利人仍可实现其权利。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法院不予支持。(3)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法院应判决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但不应明确判决时效利益归义务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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