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80页(745字)

诉讼当事人为进行诉讼而向法院交纳的法定费用。

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立法规定,法院办理民事案件应依法收取一定的诉讼费用。其立法依据主要是认为民事诉讼是以解决私人权益纠纷为目的,应采用有偿原则,所以进行民事诉讼就应交纳一定的费用补偿国库开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按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相当于有些国家所规定的规费,具有国家税收的性质。其他诉讼费用则是指为进行民事诉讼而必须支出的实际费用,主要包括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旅费、食宿费、出庭费等。

对于诉讼费用的征收标准、数额和计算方式,各国诉讼立法一般是通过专门的法规来作出明确规定。而且一般是区分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区分一审案件和二审案件而分别确定征收办法和征收内容。

目前国际社会主要采用两种不同的征收办法来征收诉讼费用。一种是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的单项计征、总计收费的办法,即由法律规定法院在诉讼程序中每项工作应收的费用,由法院在诉讼程序终结时按所作各项工作,总计收费。另一种是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的以诉讼标的价额的百分比为计算标准,按比率收费的办法。而这种按比率征收的办法又分为两种方法,一种是以逐步递减的百分比率征收,即诉讼标的价额愈大,诉讼费所占百分比愈小,如日本的收费办法;另一种则是以逐步递增的百分比率征收,即诉讼标的价额愈大,诉讼费所占百分比愈大,如德国的收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立法也是采用以诉讼标的价额的百分比为计算标准,按比例收费的办法,并以逐步递减的百分比率征收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一般由原告方预交,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互有胜负时,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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