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81页(561字)

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一国境内是否享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享有哪些民事诉讼权利,或在诉讼权利上受到什么样的限制的状况。

是外国人在一国境内的民事法律地位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由法院地国家的法律和有关国际条约规定。根据目前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一般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公民平等的民事诉讼地位,即国民待遇。不过,虽然这一原则已得到了较为普遍的承认,但在某些国家中仍对外国人的诉讼权利作出种种限制,如要求外国人提供诉讼费用担保或要求互惠等。正因为这样,世界各国通常在两国间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或条约中,对外国人民事诉讼法律地位作出明确规定,保证相互给予对方的公民和法人以“国民待遇”。此外,根据有关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规定,作为外交代表的外国人在民事诉讼的某些方面享有司法豁免权,但对其从事公务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一般不予豁免。

中国法律明确规定在民事诉讼地位问题上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并实行对等原则。外国人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原则上享有与中国国民同样的诉讼权利,承担同样的诉讼义务。

不过,根据国际社会的通常作法,也规定外国人如果要委托律师代为进行诉讼,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中国法院审理涉外案件,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通用语言、文字,即国语原则。当事人需要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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