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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

书籍:人学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河北人民出版社《人学大辞典》第176页(1293字)

【生卒】:1748—1832

【介绍】:

英国伦理学家,法学家,资产阶级功利主义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出生于伦敦一个富有的律师家庭。12岁入津大学学习法律,毕业后担任律师。后来辞职专门从事法学和伦理学研究,曾任伦敦大学教授。其主要着作有:《道德与立法原理》(1789)及死后出版的《义务论》(1834)等。边沁继承和改造了霍布斯、洛克、孟德威尔以及法国爱尔维修等人的人性理论,全面提出了功利主义的思想体系。

(1)人的本性是趋乐避苦 边沁认为,人的行为都受快乐和痛苦的控制,凡能使人产生福泽、利益、快乐、善和幸福的外物,人便追求,凡能使人产生祸患、痛苦、恶和不幸的外物,人便逃避,趋乐避苦是人人共有的不变的自然本性。他指出:“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个至上的主人——‘苦’与‘乐’——的统治之下。只有它们两个才能够指出我们应该做些什么,以及决定我们将要怎样做。”边沁把外物所具有的能满足人趋乐避苦心理欲望的特性称为功利,并认为功利是人的道德行为选择和道德评价的标准。一个对象或行为,凡具有功利之特性,能增加当事人的幸福,减少当事者的痛苦,便是善,反之便是恶。这就是边沁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他认为,人们在绝大多数场合,总是不假思索地采纳这个功利原则。边沁根据其功利原则,对“反功利原则”的两种情形——“禁欲主义原则”和“同情反感原则”加以批驳。指出前者因恐惧未来痛苦,而走上反对现世幸福的极端,实际是一种误用的功利主义;而且它从来不曾也不可能为任何活着的人所奉行。后者以各种形式的主观因素取代道德的客观标准,但主观因素之根据仍是功利原则。

(2)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最高道德 边沁认为,人的苦乐感觉只有量的差异,而没有质的区别,并提出所谓苦乐量的计算方法。根据苦乐的相对值,可从四方面计算:(1)苦乐的强弱;(2)苦乐持续的时间长短;(3)苦乐的确实程度;(4)苦乐感受作用的远近。根据苦乐产生的原因,可从三个方面计算:(1)增殖性,随着某种快乐或痛苦之后,能否继续增加快乐或痛苦;(2)纯粹性,随着某种快乐或痛苦之后,会不会引起相反的感觉;(3)广延性,感受快乐和痛苦的人数多少。人们可以按照这七条标准,确定行为所带来的快乐大小,从而判断行为的善恶价值的大小。边沁认为,人应当追求最强烈、最持久、最确实、最切近、最纯粹、最合算的快乐,这种快乐是最大的快乐;与此相反者,则是最大的不幸。他认为,功利原则也就是最大幸福或最大福利原则。同时,功利原则还应考虑感受幸福之人数多少,人数越多,幸福越大。因此,功利主义应当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是最高的善和德行。但是边沁功利主义的实质,仍是一种建立在个人私利基础上的利己主义学说。在他看来,“个人利益是唯一现实的利益”,“社会利益只是一种抽象,它不过是个人利益的总和”。个人利益的满足也就增加了社会利益,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种人类之爱,不过是“文明的利己主义”,它可使个人利益得到更多的满足和更有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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