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担保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83页(515字)

审理国际民事案件的法院依据其内国诉讼立法的规定要求作为原告的外国人在起诉时提供以后可能判决由他负担的诉讼费用的担保。

在现代国际社会的各法律体系中除少数国家不要求原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以外,其他各国的法律在不同程度上对外国原告规定了该项义务。如德国、日本、波兰等国规定外国人作为原告起诉时,应被告人的要求,应对被告就诉讼费用提供担保,并且规定只有在存在互惠关系时,即当依原告国的法律,原告国法院在处理相应案件的情况下不要求这些国家的国民提供类似担保时才能免除这一义务。有些国家,如法国、比利时等国法律规定即使在相应的案件中有关外国原告所属国法院不要这些国家的国民提供担保,该有关原告也有义务提供担保,而只有当有关外国原告在法院国境内拥有足以支付可能的诉讼费用的不动产时才可以免除该项义务。

而在英美法系各国,如美国的大部分州,英格兰、挪威以及一些中美和南美洲国家的法律规定居住在国外的原告,包括居住在国外的本国国民,都有义务提供诉讼费用担保,免除该项义务的条件是在国内设有住所。

此外,还有一些国家,如哥斯达黎加等国的法律规定所有原告,不管他们是外国人还是本国国民,都得提供诉讼费用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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