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及豁免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85页(473字)

规定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及其人员为实现其宗旨和执行其职务所必需的特权与豁免的公约。

联合国组织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05条所规定的原则主持起草,联合国大会于1947年11月讨论通过,经各有关国家签字批准后成为一个普遍性的国际公约。自生效以来到目前为止,已有100多个缔约国。中国于1979年9月11日加入公约。公约主要就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及其人员所应享有的特权与豁免作了与《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相类似的规定。

如规定各专门机构本身的住所不受侵犯,其财产和资产不受侵犯和免受司法管辖,其档案和文件不受侵犯,其资产、收入和其他财产免纳关税和其他税捐,应使用密码、信使和邮袋等进行通讯活动;各专门机构的官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应基于其在机构中的地位而享有不同程度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此外各专门机构应随时注意同有关会员国当局合作,以便利司法程序的进行,保证警察规章的遵守,并防止其所享有的特权与豁免被滥用;而且,在援用豁免权有碍司法的进行而放弃豁免权又不损害其利益时,各专门机构有权并且有责任放弃有关的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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