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择法院的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86页(414字)

国际社会就有关选择法院协议的有效性和实际效力问题而制定的国际公约。

由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组织起草,在1964年召开的第10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上获得通过后交由各有关国家签字。共22条,主要就具有国际性质的民事和商事案件中当事人合意选择管辖法院的协议的有效性和实际效力问题制定了一些要求各缔约国共同遵守的规范。根据公约的规定,除有关人的身份或能力,或有关家庭的法律问题,有关负担生活费的义务,有关继承问题,有关破产、清偿协议或类似程序等问题,以及有关不动产权利的诉讼外,各方当事人为了解决其相互间有关某一特定法律关系已经或可能发生的争议,可以用书面形式明白指定某一国家的法院进行管辖。而且,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只有被选择的某个法院或某几个法院才能享受国际管辖权。

依公约的规定,被选择的某一缔约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应依照其他各缔约国现行的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规定,在各该国予以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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