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投资地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91页(245字)

法人运用其资本所在地国的法律。

主张这一原则的理由是法人运用资本,从事营业,达到获取最大利润的目的,这在法人是带根本性质的大事;而且法人的经济活动中心,依法人的营业性质自有一定的地点,不会因当事人规避法律而任意选定。持反对意见者则认为,这是把调整法人经济活动的法律和确定法人的法律人格的法律混为一谈;而且当前国际社会的现实是,一个跨国公司,会在许多国家进行投资,因而会有许多国家同时是它的经济活动中心地,如按投资地选择准据法,这是很不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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