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95页(363字)

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参加执行程序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从而对执行程序提出的不同意见。

执行异议的提出应具备如下4个要件:(1)执行异议应在执行过程中,即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至终结前提出。(2)必须是由没有参加执行程序的第三人,即案外人提出。

(3)对执行标的,即对作为执行根据的诉讼或非诉讼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享有实体权利。

(4)原则上应用书面形式提出,并应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

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此外,如果是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则应由人民法院依法发还原制作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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