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4页(575字)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人组织机构之一。法定代表人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其它经济组织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可由下列人员担任:(1)法人内部的正职行政负责人担任。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不设董事会的公司经理、国家行政机关的厅长和局长等。(2)法人内部没有设正职行政负责人的,由主持全面工作的行政副职人员担任。如主持全面工作的副厂长、副经理、副厅长、副局长等。

(3)法人内部没有明确正副职务时,由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有权处理法人事务和对外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同时也有义务正确地组织、领导法人的业务活动,执行国家法律和政策。

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的行为即法人的行为,该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和责任都应由法人享有和承担。但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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