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租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91页(324字)

简称“期租船”。

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租船方式。其特点是:(1)出租人负责配备船长和船员,负责船舶航行和管理内部事务,并负责船上固定费用,包括船员工资、伙食,船舶保险,船舶保养维修,船用物料配备及船舶装备,船舶检验,润滑油等。(2)承租人负责船舶调度和营运,并负担船舶营运费用,包括船用燃料、航行用的淡水、装卸费、港口使用费、引航费、代理费、理货费、船员加班费等。

(3)租金根据船舶每一夏季载重吨每月若干货币单位计算,每30天或每半个月预付一次。

租金在洽商租船时商定,租期内不论租船市场租价涨落情况如何都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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