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14页(266字)

信托机构按委托人指定的对象、范围和用途所发放的贷款。

信托机构只负责办理贷款的审查发放、监督使用、到期收回和计收利息等事项,不负盈亏责任,并按契约规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目前,中国信托机构受理的委托贷款有3种:(1)财政委托贷款。即财政部将资金交由信托机构办理基本建设“拨改贷”以外的各种专项贷款。(2)部门和企业委托贷款。

即国家有关部门和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这类贷款的资金来源均为部门和企业自有资金。

(3)集体或个人委托贷款。即个体或联合体的自有资金,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