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雇主责任险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58页(908字)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雇主责任保险的条款。

条款规定:(1)承保的责任范围。凡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佣合同,须付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2)赔偿额度。

①死亡: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②伤残。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受伤部位及程度,参照本保单所附赔偿金额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5天的,在此期间,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人员的工资给予赔偿。(3)除外责任。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被雇人员伤残、死亡或疾病;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由于被雇人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洒以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佣的员工的责任。(4)索赔期限。从发生事故之日起算,不超过1年。(5)附加医药费保险条款。本保险扩大承保对被雇用人员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论遭受意外伤害与否,同患疾病(包括传染病、分娩、流产)所需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医药、手术、住院费用。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单只限于在中国境内的医院或诊疗所治疗,并凭其出具的单证赔付。医疗费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论一次或多次赔偿,每人累计以不超过本保险单附加医药费的保险金额为限。

(6)附加第三者责任险。本保险扩大承保对被雇佣人员,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时,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所引起的对第三者的抚恤、医疗费和赔偿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单上列明的最高赔偿金额为限。对人身伤亡的赔款,每次事故每人以人民币5万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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