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展览品监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11页(655字)

海关对进出境展览品的监管。

中国,进出境展览品是指举办经济贸易、文化、科技等展览会或参加博览会而运进运出的展览品,以及有关的宣传品、布置品、招待品、小卖品和其他公用物品。进出境展览品均应向海关申报,并交验组织展出单位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提供列有唛码、件数、重量、名称、规格、价格等内容的展览品清单。进境的展品若有国家规定应受管制的特殊货物、物品,还应交验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进境展出或使用的宣传品和技术资料,应送交海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展出或使用。

展出单位运进的用于招待的物品,经海关审查同意后,可免税使用;用于赠送的零星纪念品或表演品,也须经海关核准;作为礼品或样品赠送的展览品,海关按进口礼品的管理规定办理征免减手续。对展览会上出售的小卖品,海关核凭进口许可证征税验放;出售的展览品,海关分别不同单位或个人予以办理有关进口手续。对放弃的展览品,有接收的,由接收单位办理海关手续,没有接收的,海关按规定处理。展览会闭幕后,展览品应在3个月内复运出境,因故不能按期复运出境的可申请延期,对逾期不复运出境的,海关按规定处理。

展览品在展出期间若需转移到其他地方展出,展出单位应向海关申请,由海关按“海关监管货物”给予办理转运手续。

出境展览品复运进境时,组织展览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将上述展览品的清单,注明原出境日期、地点、运输工具名称、展出国家或地区,以及在国外展出期间展览品的出售、赠送、放弃、消耗或留给中国驻外机构使用等情况,连同有关运输单据,送入境地海关凭以核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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