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74页(674字)

全称“流转额课税”。

亦称“对物税”或“流通税”。以商品或劳务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作为税收中的一大种类,在基本性质上属于间接税。

其征税面极为广泛,几乎对一切流通中的商品或服务征税。

征税标准的计算不考虑纳税人在取得收入过程中或在取得收入时所耗费的成本、费用及所负担的家庭基本生活费用等因素,而只以法定的商品和劳务流转额为准。税率为比例税率。

税目精密具体。征收上均是选择在产品(商品)或劳务服务在整个生产、销售、流通过程中的某个环节进行。有的选择在产品生产或进口的单一阶段进行。亦有的选择在商品流通的多个阶段进行。流转税在封建社会就已产生,长期以来为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主要税种。尤其是欧洲自17世纪发生产业革命以来的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流转税发展很快。

目前,流转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类税收。其具体税种主要包括:货物税、营业税、增值税、关税、盐税等。它在世界各国税收中的地位和作用,因各国商品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而不同。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流转税的地位和作用已逐渐下降,为收益税所取代。中国早在周代就有“关市之赋”和“山泽之赋”,它是中国流转税的萌芽时期。在整个封建社会里,由于中国长期处于自给、半自给的自然经济状态,商品经济没有得到充分发展,流转税体系一直不很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流转税在中国税收体系中一直居于主要地位,几经改革和发展目前已经形成了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关税、资源税、盐税等税种构成的比较完整的流转税体系。流转税与财产税有着密切的关系。参见“财产税”。

上一篇:关联企业 下一篇:进出境展览品监管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