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企业管理学大辞典》第17页(1137字)

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与活动的法律规范。

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司法是指国家有关公司设立、组织、活动的各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总称,包括公司法、民法、证券法、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税法等一切涉及公司上述内容的经济法规。

狭义的公司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公司法命名的单行经济法规。我国的公司法是狭义上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企业的设立、组织、经营、解散、清算以及调整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该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分总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公司合并、分立,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责任,附则等11章。该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公司法。

公司法的特征 公司法是组织法;公司法是行为法;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较多。

公司法的作用 确定成立公司的法定条件和程序;确定公司的行为准则;确定公司、公司股东及公司组织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我国公司法的特点 (1)只调整有限责任制的公司。我国的公司法只调整两类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不像许多国家的公司法那样,包括全部公司形式,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公司与两合公司。

(2)单独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我国在公司法中将国有独资公司作为一节单列,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3)体现了社会主义原则。

我国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要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法的历史 世界各国的公司法有很大的区别。特别是在西方发达国家,不同的法系关于公司的概念和具体规定有许多差异。英美法系亦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或判例法系。属于这一法系的国家除英国、美国外,还有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大部分英联邦国家及原属英国殖民地或附属国的亚洲、非洲和加勒比海地区等讲英语的国家。

大陆法系亦称民法法系、罗-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

属于这一法系的国家除法国、德国外,还有比利时、荷兰、意大利、西班牙、奥地利、瑞士等西欧国家及日本、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和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的部分法语国家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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