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企业管理学大辞典》第17页(1387字)

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在现阶段,这类企业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即由代表全体劳动人民利益的国家所有。

我国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前身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建立起来的公有企业。

中国成立后,国家没收了官僚资本企业,建立了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

1953年之后,逐步进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到1966年,这些公私合营企业也完全成为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国有企业。同时国家还有计划地举办了一大批新的国有企业。

依照我国《企业法》规定,国有企业依法成立后是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国有企业在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的同时,还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承担自负盈亏的责任。

国有企业的经营权 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进出口权;投资决策权;留有资金支配权;资产支配权;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资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拒绝摊派权。

国有企业的义务 必须完成国家计划;必须保障固定资产的正常维修,改进和更新设备;必须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必须加强保卫工作,维护国家财产安全;必须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必须履行依法订立的经济合同;必须做好环保工作,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必须加强对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应当支持和奖励职工进行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开展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和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活动。

国有企业自负盈亏的责任 企业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厂长对企业盈亏负有直接经营责任;职工按照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对企业盈亏也负有相应责任。

在国家与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关系上,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可以适当分开的。

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进行独立经济核算。企业在完成上缴国家利税任务后,有权利用自留资金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发展生产,奖励职工和兴办集体福利事业。

国有企业具有私有企业无法取代和难以取代的作用,西方各国的国有化过程并未停止,同时利润最大化不能作为考核国有企业经营实绩的惟一标准,还应考虑国有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等。

我国的国有企业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产业领域:(1)国民经济命脉产业。

如电力、交通、邮电等。(2)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产业。

如石油、天然气等能源工业,钢铁、有色金属、化工等原材料工业,矿山,大型设备制造业等。(3)对国民经济发展能够产生积极带动作用的支柱产业。

如机械电子、汽车制造、石油化工等。(4)对加强国防、增强国力有重大意义的先导产业。如军事工业、高新技术产业。(5)主要从事民用消费品生产的一般性加工业。

如医药、食品工业、纺织工业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渐发展,我国对国有企业的产业分布正在进行调整,以提高国有企业及整个经济的资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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