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宪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企业管理学大辞典》第100页(878字)

即1960年3月中共中央在鞍山市委《关于工业战线上的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开展情况的报告》上所作的指示中提出的管理社会主义企业的原则,即开展技术革命,大搞群众运动,实行两参一改三结合(参见“两参一改三结合”),坚持政治挂帅,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

当时鞍山地区的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十分红火,广大职工的首创精神得以大大发扬,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有力促进了生产的迅速发展。这次运动的主要经验是:坚持政治挂帅,不断进行思想革命;破除迷信(主要针对当时苏联的“钢宪法”),解放思想;放手发动群众,一切经过试验;全面规划,狠抓生产关键;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技术人员与工人、干部三结合。

为了总结经验,中共鞍山市委向中央提交了《关于工业战线上的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开展情况的报告》。1960年3月,中共中央在对该报告的批示中指出:“鞍钢是全国第一个最大的企业,职工十多万,过去他们认为这个企业是现代化的厂,用不着再有所谓技术革命,更反对大搞群众运动,反对两参一改三结合的方针,反对政治挂帅,只信任少数人冷冷清清地去干,许多人主张一长制,反对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他们认为‘马钢宪法’(苏联一个大钢厂的一套权威性管理办法)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是1958年大跃进以前的情形,这是第一阶段。

1959年为第二阶段,人们开始想问题,开始相信群众运动,开始怀疑一长制,开始怀疑马钢宪法。……现在(1960年3月)的这个报告更加进步,不是马钢宪法的那一套,而是创造了一个鞍钢宪法。

鞍钢宪法在远东,在中国出现了。

这是第三个阶段”。中共中央的批示在全国各地区、各部门转发,全国大中型企业展开了学习鞍钢宪法的热潮。

鞍钢宪法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同现代化大生产的结合,对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动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曾起到过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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