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企业管理学大辞典》第265页(335字)

在劳动法律关系不终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允许生产或者工作上不需要的多余人员离职,并停发工资的劳动制度。

1983年6月11日,劳动人事部和国家经济委员会在《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后,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书,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对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停薪留职一般不超过两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

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有收入劳动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其数额不低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20%,停薪留职期间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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