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管理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企业管理学大辞典》第539页(1154字)
企业的各个部门和员工围绕企业的战略目标,制定各个子目标,安排工作进度,确定行动方案,有效地实现组织管理和绩效考核的一种管理方法。
目标管理由美国经济学家、纽约大学管理学教授彼德·德鲁克(Peter.F.Drucker)于1954年在他的《管理与实践》一书中根据激励理论首次提出。他认为,传统的管理学派(以工作为中心)和行为学派(以人为中心)在管理过程中各有偏颇,而实际中的企业活动,人和工作是相互联系的,不可割裂的。而通过目标管理,可以把两种管理方式的优点结合起来,既重视人的地位,又强调工作业绩,使员工在工作中达到“自我实现”的同时,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
目标管理法的具体过程可分为:(1)目标制定。企业组织中的上级和下层管理人员根据市场的需求状况,制定出企业总的战略目标。(2)目标分解。
逐层次地将这个战略目标分解,制定各个具体的工作目标。工作目标要做到重要工作首先列入目标,并注意各项工作之间的均衡。工作目标要尽可能地数量化,以利检查、考绩和调节。
(3)目标管理。员工通过对企业战略目标的分解以及实施参与管理,企业各级管理者则依据工作目标对下属进行考核。
目标管理法的特点:它是一个全面性、全员性、激励性的管理方法。
它的目标与一般的目标不同,它不仅指所要达到的目标,就其内容来说,还包括达到目标的程度、期限,目标体系和成果评价,这使得每个职工明确自己的工作在企业战略中的地位,从而加强其责任心;而把职工的个人工作目标与各级战术目标、企业战略目标统一起来,可以避免对非重心业务消耗大量精力,避免将工作的目的与手段混淆,走形式主义;可以使每个职工根据自己的工作目标主动自我管理、自我控制,消减事事上报请示,效率低下的弊病。由于这种方法特别适用于对各级管理者的管理,在西方企业界称之为“管理中的管理”。
目标管理法的实践条件:(1)要发挥员工自我管理的主动性和责任感,因此必须将他们视为勇于负责,追求上进的人,而不是被动接受管理,被强制工作的人。要求制定各个工作目标时,要和一定的责权利相联系,使执行者有与责任相对等的控制权和利益,提供实现其工作目标的工作条件。(2)要让员工参与制定目标。目标管理法的各级目标之所以产生积极效应,是因为各级管理者和职工都参加了目标制定和分解,并为目标实施承担一定的责任。
如果是上令下达,会使上层管理者缺乏责任感,使目标脱离下级的能力,而下级在实施中也没有兴趣和积极性。(3)要有适时而准确的信息。
只有这样,才能使目标具有先进性和可能性,各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信心才有可能被激发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