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45页(605字)

为确保经济与社会的安定,对特定危险事故或特定事件所导致的损失,运用集体的力量,根据合理的计算,共同建立基金,以补偿或给付危险损失的一种经济制度。

它是建立在“多数人分担,少数人损失”的原则上,保险公司通过汇集多数投保人的保费,对少数人的巨额损失作出赔偿处理。参加保险的对象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保障对象分,保险的种类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

财产保险又包括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

以实施方式分,有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保险制度起源于海上保险。

据古代史记载,在巴比伦、印度、希腊和罗等国家的航海商人中,流行一种以船舶和货物为抵押的借款,如果船舶和货物在航行中灭失,所借款项的本、利无须偿还;如果平安返航,则要偿还借款的本、利。灭失船舶所遭受风险的损失,由贷款人靠所收的高额利息来弥补。

减少海上风险损失的方式由抵押借款发展到由船方和货主共同分担损失,由此产生保险的萌芽。14世纪末,意大利创建了现代海上保险的雏形。15世纪意大利商人开始使用保险合同。1666年伦敦大火灾促进了火灾保险的兴起。

随着海上保险、火灾保险的发展,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也发展起来。由于保险对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有着重要的作用,所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以法律形式把保险的准则固定下来。因此,保险也是一种契约行为,即被保险人给予保险人一定的保险费,而由保险人赔偿将来有可能遭受的某种损失的一种契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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