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江雄纵火谋赔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知识概念 河北人民出版社《简明中国保险知识辞典》第197页(300字)

轶闻。1983年4月,湖南省衡山县城关镇个体户刘江雄向当地信用社贷款19,300元,开设了“江雄商号”,并把店内财产估值1万元向县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由于经营不善,商号出现亏损,无力偿还贷款,便产生纵火骗取保险金的恶念。8月16日,刘向县保险公司加保12,300元的财产险。9月4日再次加保,遭到保险公司拒绝。9月12日凌晨,刘把柴油洒在货柜商品上,用布塞住自己的嘴,并用电线将自己的手反绑,再反手用打火机点燃引火物,又把自己的头部碰撞得头破血流,伪造他人纵火抢劫现场。经有关部门查明,此案纯系刘江雄为谋取赔款一手制造,殃及他人,依法判处刘江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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