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违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225页(395字)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使用的概念。

根据该公约第25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这一概念要求的条件是:(1)必须存在违反合同的事实;(2)给合同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3)损害是实质性的,其后果严重到使其丧失了合同利益。

但仅限于违约一方,而且处于同等情况的通情达理的人可以预见范围之内。如果一方当事人已构成根本违约,则对方当事人就有权宣告撤销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救济方法;若未构成根本违约,则撤销合同的权利是不能行使的。

我国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区分了一般违反合同、严重违反合同,后者的原则同公约的根本违反合同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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