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惯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302页(345字)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长期积累所形成的一些习惯做法和规则。

一般包括被某些国家、国际性经济贸易组织或团体,在对外经济关系中反复采用的通则、行业习惯、港口和码头惯例等。国际惯例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必须为各方所接受,并经过国家认可,它才有约束力。但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即使是引用的某项惯例,双方当事人也可以修改或变通。

如合同条款与惯例相抵触,应以合同规定为准。有些惯例在国际上应用的范围很广,已被多数国家所承认和采纳。为了统一各种贸易惯例,有些国际组织把它加以整理,编纂成为成文的规则。主要有国际商会编制的《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法学会制定的《1932年华沙——津规则》等。这些成文惯例的采用,优于不成文的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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