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303页(587字)

关于国际贸易合同中用的主要术语的解释规则。

最初是1936年由国际商会制订的。后来又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89年进行5次修订。通则对工厂交货、铁路交货、火车上交货、装运港船边交货、目的港船上交货、目的港码头交货等常用术语作了解释,明确了各种交货方式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从而消除了因对术语解释不同而产生的纷争与诉讼。

1989年的修订本是国际商会的国际商业惯例委员会于同年11月通过,从1990年7月1日起生效。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合并了一些术语,如1980年通则中的FOR/FOT和FOB机场交货合并于FCA;增加了新的术语,即DDU术语;同时使用了一些新的术语缩写,如EXW、FCA、CFR等。(2)将其13种术语根据卖方义务的不同类型分为E(卖方在自己的地点将货物交付买方)、F(卖方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C(卖方必须订立运输合同,但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灭失和损坏的风险及发运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D(卖方必须承担货物交至目的地国家所需的费用和风险)共4组。

(3)买卖双方的义务均用10个项目列出并相互对应,清楚明了,便于使用。(4)规定了在提供有关单证时可以提供相等的电子单证。

该修订本得到国际上的广泛承认和采用,是国际货物买卖中最重要的贸易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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