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343页(495字)

指有关船舶和航运事项的法律规则总体。

由于海运和海上商业的复杂性,海商法同其他国际法律有着不同的性质和特点。在某些方面,它是一种国际法,一国的法院遇有疑难时,常从别的国家的实践中寻求指导;而同时,在理论尚不十分清楚的实践过程中,海商法则多以长期确定的传统为基础。

所以现在各国实际实施的都是自己的海商法,世界上还没有统一的海商法。监督海商法实施的主要组织,是由若干国家的海商法协会组成的国际海事委员。

研究建立统一的海商法,并对其实施进行统一监督,已成为越来越强的客观要求和趋势。海商法所涉及的问题主要有:留置权,即对违约、伤害、损坏等,都可以提出留置权的申请(起诉),都有要求将船舶或货物作为抵押品的权利;有限责任,即在大多数情况下,允许船主将责任只限于船舶的价值;海上碰撞,即造成碰撞的船舶只有在碰撞是由其过失、故意或差错引起的,才对被撞船的损害负责;海上救助,即当由于海上救助而使船上财产免于在海上损失或损坏时,救助者有权获得报酬,其数额取决于具体情况和多种因素;海上保险,即船主为当自己船舶遭受意外损失时能够得到补偿,一般都要投船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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