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农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357页(303字)

指由2人或2人以上自愿联合组成的农业生产单位。

它通常由合伙人达成一个书面协议,规定各人的投资份额、决定问题时的发言权以及责任和利润分配的比例等等。合伙农场通常是责任无限制企业,即合伙人所承担的责任不以各自投在企业中的资产总额为限。如果企业破产时,资产总额不足以抵偿企业负债总额,合伙人要以家庭的其他财产加以抵偿。

合伙企业在协议书成立之后就成为一个永久性企业,任何一个合伙人在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之前不得随便退出。

但当其中某个合伙人退出或死亡时,合伙企业就自动解散。合伙农场通常是交由某个合伙人经营管理的。这种农场在各国农场总数中的比例不同。在美国约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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