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368页(753字)

环境管理中贯彻“预防为主”的一项重要制度。

首先把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立法上肯定下来的是美国。美国1969年实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把环境影响评价作为联邦政府在环境管理中必须遵守的一项制度。

此后,瑞典、澳大利亚、法国、新西兰、加拿大等国也相继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日本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在某些部门和地区试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981年4月日本内阁会议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法案》,规定在全国实行这种制度。中国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规定,企业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在老城市改造和新城市建设中,应当根据气象、地理、水文、生态等条件,对工业区、居民区、公用设施、绿化地带等作出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主要有:(1)建设方案的具体内容;(2)建设地点的环境状况;(3)方案实施后对自然环境(包括自然资源)和社会环境将产生哪些不可避免的影响;(4)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措施和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意见。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对评价内容还规定了各种选择方案,以便进行比较和筛选。

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一般是:(1)由开发者首先进行环境调查和综合预测(有的委托专门顾问机构或大学、科研单位进行),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2)公布报告书,广泛听取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对于不同意见,有的国家规定要举行“公众意见听证会”;(3)根据专家和公众意见,对方案进行必要的修改;(4)由主管当局最后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可以防止一些建设项目对环境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也可以通过对可行性方案的比较和筛选,使某些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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