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业调整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551页(715字)

美国罗斯福总统推行“新政”,调整农业结构,振兴农业的主要立法。

先后颁布两个。第一个是1933年5月通过的,旨在克服农业危机。根据这个法律,在农业部下设农业调整署。由它同水稻、棉花、烟草、小麦、玉米、生奶及其制品等七种农产品的生产者签订合同,停耕一部分土地,削减生产,减轻农产品过剩的压力,以便把农产品的价格恢复到1909~1914年的水平(即1938年法所称的“平价”)。

对于停耕的土地和农场主因此而减少的收入由政府用征收农产品“加工税”办法征集的资金予以弥补。1934年又把这一措施应用于裸麦、大麦、高粱、花生、牛、亚麻、甘蔗和甜菜等农产品。这一措施对于农业摆脱1929~1933年大萧条局面起了一些作用。但该法律因有关控制生产和征集“加工税”的条款,1936年1月6日被美国最高法院宣判为违宪而被废止。

后来,面对大量过剩农产品的积压和价格下跌,美国工会又于1938年2月通过了第二个农业调整法。这个法律把农产品支持价格政策与水土保持政策结合起来,即把停耕的土地用于水土保护。

法律还授权政府建立一个“常平仓”,其功能是在丰年时收购和贮存农产品,以维持农产品价格;在歉年时抛售库存,以平抑农产品价格,保护消费者利益,使农产品价格大致维持在“平价”的水平上。当农产品市场价格低于平价时,由政府拨款,补足其差额。

此外,该法律还首次提出了成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为小麦作物的损失提供保险,以提高农场主从事农业生产的安全感。由这两个农业调整法开始实施的缩减耕地面积,调整农业生产,政府收购农产品,给予价格补贴,支持农产品价格,发放农业信贷等措施构成美国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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