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业信贷体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552页(431字)

由美国农场主自己组织和拥有的农业信贷合作社。

其任务是向其成员提供长期、中期和短期贷款。该体系由三个部分组成:(1)根据1916年美国第一个农业信贷法规定成立的联邦土地银行(全国有12家银行)及其下属的联邦土地银行委员会,向农场主提供长期抵押贷款,供农场主购买土地和建筑等不动产;(2)根据1923年联邦中间信贷银行法规定成立的联邦中间信贷银行(共12家)及后来与其配套的下属单位生产信贷协会,向农场主提供中、短期资金;(3)根据1933年农业信贷法规定成立的合作社银行(全国有12家地区银行和1家中央银行),专门负责向农场主合作社提供资金。根据1933年法律的规定,由上述三个系统联合组成农业信贷体系,由专门的农业信贷管理局领导。最先,农业信贷体系的资金是由联邦政府提供的,以后逐步归还,到1976年还清了联邦政府的全部投资,从而成为完全的合作社性质的机构。

该体系成立以来在融通农业资金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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