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的契约经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579页(835字)

前南斯拉夫20世纪70年代开始实行的自治联合劳动的经济体制。

由于这种经济体制以自治协议和社会契约作为协调经济的主要机制,故被称为“契约经济”。“联合劳动”的原则最早见于1969年南共盟“九大”文件,1974年把自治联合劳动作为经济体制写入新宪法,1976年又颁布了联合劳动法,此后形成了自治联合劳动的经济体制。其主要特点是:(1)以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为基础。

宪法把社会所有制解释为劳动者为满足个人和社会需要而进行自由联合劳动的物质基础,联合劳动的生产资料、产品和收入都是社会财产,任何人无权占有,也不得以社会资金占有他人剩余劳动。

(2)自治联合劳动。在社会所有制基础上,劳动者通过联合劳动和资金组合成各种联合劳动组织,并由劳动者自己管理和决定自己的劳动、劳动条件和劳动成果。

(3)按劳分配。人的劳动是占有社会劳动产品和支配社会资金的惟一基础,劳动者根据“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分配劳动成果。(4)自治协议和社会契约。通过联合劳动组织之间签订自治协议和通过联合劳动组织和社会政治共同体之间签订社会契约制定计划和协调关系,自觉指导社会发展,克服市场的自发作用。

20世纪80年代末,对自治联合劳动的经济体制的主要批评是:(1)社会所有制的“非所有制”性质,导致社会资金无人负责,不能保证社会资本的增殖;(2)只有活劳动才是占有社会产品的惟一基础,导致收入分配中重消费轻积累,大量社会资金化公为私;(3)联合劳动的组织形式使商品生产者的关系固定化,排斥了市场和竞争;(4)通过自治协议和社会契约层层协调制定计划的繁琐程序导致计划流于形式,结果形成市场和计划都不起作用的混乱局面;(5)由于否定“资本”、“利润”、“工资”等经济范畴,违背了经济规律,形成了“新教条主义”。批评者认为,契约经济是南“危机的总根源”,只有同契约经济彻底决裂,实行市场经济,才是摆脱危机的惟一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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