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货币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605页(419字)

欧洲经济合作组织成员政府签订的货币清算协定,1955年7月签订,1958年12月27日生效。

其前身是欧洲支付同盟(参见“欧洲支付同盟”条)。参加该协定的成员国有奥地利、比利时、丹麦、法国、联邦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和亚洲的土耳其。美国和加拿大作为观察员参加。该协定的主要内容是:(1)成员国都对黄金、美元规定一个买卖限价,防止本国货币的大幅度波动;(2)建立多边清算制度,成员国之间的清算差额必须全部以黄金、美元或其他可兑换货币支付;(3)成员国在特定数额内有相互提供临时信贷的义务,但数额很少,期限很短;(4)成立欧洲基金,对支付有困难的成员国提供信贷,基金总额为6亿美元,其中由美国提供2.72亿美元,因此,美国在基金运用上享有一定的发言权。

1972年底,欧洲货币协定的成员签订了“外汇保值协定”,欧洲货币协定即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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