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煤钢共同体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609页(562字)

又称欧洲煤钢联营。

部分欧洲国家政府建立的煤钢经营一体化组织。1952年在卢森堡成立。

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6国为创始国。尔后,英国、丹麦、爱尔兰、希腊、葡萄牙和西班牙6国又相继成为正式成员国。

总部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卢森堡首都卢森堡市。原设有部长理事会、议会和法院等机构,后与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相应组织实行合并,成为三者的共有机构,但欧洲煤钢共同体仍保持独立的法人地位。

其宗旨和任务是:逐步取消成员国之间煤钢产品的进出口关税与限额,建立煤钢共同市场;保障成员国平等地获得生产资源和进行贸易、生产的合理布局、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现代化、监督制定最低价格,以及筹措资金和提供援助等,以促进成员国的经济发展,增加就业和提高生活水平。该组织先后建立起煤、铁矿砂、废钢、生铁、钢、合金钢和特种钢的共同市场,它控制着西欧50%的铁矿石开采量,90%的炼钢量和近100%的采煤量。

对同非成员国的煤、钢贸易实行协调关税和共同贸易政策,对成员国之间在煤钢运费率、价格及有关生产问题上进行协调。由于在一体化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大大促进了成员国煤钢生产和贸易的发展,并对后来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共同体的建立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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