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自由贸易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616页(930字)

欧洲共同体和其他一些欧洲国家组成的自由贸易区,又称大自由贸易区。

1957年2月,英国曾提出过建立大自由贸易区的设想,因法国等国家的反对未能实现。1958年1月1日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之后,英国为了同其抗衡,于1960年5月3日,联合丹麦、瑞典、瑞士、奥地利、挪威、葡萄牙,按照大自由贸易区的计划模式,在斯德哥尔摩正式成立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又称“小自由贸易区”)。由于小自由贸易区的经济实力、经济发展速度以及在国际上的政治地位都不如欧洲共同体,英国从本国利益考虑,认为参加共同市场更为有利,于1972年1月22日在布鲁塞尔同爱尔兰、丹麦一起签署了加入欧共体的条约,1973年1月1日正式加入。从英国第三次申请加入欧共体后,小自由贸易区为了增强与欧共体的经济联系与合作,于1970年1月,与欧共体就建立欧洲自由贸易区的问题进行谈判。

1972年7月~10月,欧共体的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6个成员国和北欧的瑞典、芬兰、冰岛、中欧的奥地利、瑞士、列支敦士登、以及南欧的葡萄牙共13个国家,在布鲁塞尔签订建立欧洲自由贸易区的条约,1973年1月1日生效。芬兰当时是草签,1973年10月正式签字,挪威1973年5月加入。

欧洲自由贸易区的宗旨是:实行工业品自由贸易,对部分农产品实行优惠。欧洲自由贸易区由各国分别与欧洲共同体签订一系列协定组成。

每个协定的共同条款是在协定生效时立即取消商品的数量限额;从1973年4月1日起的5年作为取消工业品关税的过渡期,每年平均削减工业品关税20%。到1977年7月1日,基本上取消了成员国之间的工业品关税和一小部分农产品贸易的关税,以及进口数量限制,形成一个包括17国在内的世界上最大的自由贸易区,从此结束了欧洲共同体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对峙局面。

此后,根据协定的一些条款,欧共体与奥地利、瑞典、瑞士等国在原子能、钢铁生产等领域进行了合作。1979年,欧共体建立欧洲货币体系后,奥地利、瑞典等国表示要在货币汇率上和欧洲货币体系协调政策。

欧洲自由贸易区通过对内实行自由贸易,大力开展多渠道的经济合作,对外实行保护关税等措施后,大大促进了成员国之间的经济一体化的发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