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银行联合贷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729页(885字)

20世纪70年代发展起来的一种国际贷款方式,由世界银行牵头组织,多种金融机构参加的共同放款,主要用于发展中国家大型工程项目。

通常分“平行贷款”和“联合贷款”两种。平行贷款指参加贷款的各方分别与借款者签订协议,按照各自的贷款条件、程序和资金用途,分别对同一工程项目的不同部分贷款。为了保证平行贷款的顺利进行,贷款协议中一般订有以下三项条款:(1)并联违约条款。

如果借款者违背与某一贷款者的协议,其他贷款者根据此条款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2)同时生效条款。该条款规定同一项目的各部分贷款协议同时生效,任何贷款者不得提前或推迟支付贷款,以保证项目按计划正常进行。

(3)相互参照条款。贷款协议要待协议中的某些条款,如项目监督管理、担保等条款履行后方能实施。联合贷款则与此不同,它将贷款者的贷款资金捆在一起,按照一个共同的贷款程序,对一个完整的工程项目发放。

60年代以后联合贷款迅速发展。

发展中国家对国际借贷资金的需求猛增,但向这些国家发放长期项目贷款风险大,贷款程序繁琐,多数商业银行没有能力承担。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没有能力直接进入国际市场融资。

联合贷款缓解了上述矛盾。对于多边贷款机构来说,它缓解了资金不足问题,有利于引导国际资本流动。

对双边开发援助机构来说,解决了它们无力独自承担对发展中国家大型开发项目融资的困难,有利于促进本国商品和劳务的出口。

商业银行参加联合贷款可不承担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监督管理,贷款成本和贷款风险比独立发放贷款小。

参加联合贷款的机构主要有世界银行(包括国际开发协会)、区域性开发银行、负责双边开发援助的政府机构、政府出口信贷机构以及商业银行等。80年代爆发国际债务危机以后,国际联合贷款以世界银行组织的为主,并成为世行主要贷款业务之一。1983年1月,世行执行理事会还通过了新的联合贷款方案,除在联合贷款中提供自己那部分贷款外,还直接参与商业贷款,或对商业银行的长期贷款提供担保,以促进联合贷款的发展,缓和债务危机,鼓励国际资本向发展中国家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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