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企业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750页(801字)

1990年6月4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

共7章39条。主要内容有:企业是具有法人权利的独立经营主体,不管其所有制形式如何,均实行经济核算原则。

企业可以从事不违反法律的任何经营活动。根据《苏联所有制法》,可建立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公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国家所有制企业。

财产所有者或劳动集体有权建立企业。在企业所有者的同意下,根据劳动集体的倡议,可从现有企业中划分出一个或几个结构单位建立企业;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和完全经营管理权属于企业。

企业有权将其固定资产、生产资料或其他物资出售、出租、赠与或转让。有权占有和使用国家的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但应按规定付费。

企业应根据其章程,在劳动集体自治和财产所有者经营使用权相结合的基础上实行自主管理,可由所有者直接管理,也可由其授权的企业管理委员会管理。管理委员会的1/2委员由企业财产所有者委任,另1/2由企业劳动集体选举产生。其职能是:规定企业经济和社会发展总方针;确定纯利润的分配;按企业领导者的意图,决定发行企业有价证券或购买其他企业的有价证券;决定建立或撤销女儿企业;审理并解决行政管理机构与劳动集体之间的纠纷等。企业领导人实行雇佣制。

企业面向市场,自主地开展经营活动。企业独立地制定自己的活动计划,自主地规定净利润的使用方向和劳动收入的分配方式,国家通过税收等经济杠杆对其施加影响。企业可直接从生产者或中介组织那里购买自己所需物资。

企业自主地规定或者在合同基础上规定产品价格和费率(国家定价的产品除外)。企业有权独立地开展对外经济活动,外汇收入除国家提成外,可自主地使用等。国家必须保证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和合法利益,不得干涉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因干涉企业活动造成的损失应予全部赔偿。企业必须履行同国家所签合同的义务。

对违反信贷结算制度、税收制度和产品质量要求者,要处以罚款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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