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令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772页(844字)

苏维埃俄国无偿废除地主土地私有制的法令。

1917年11月8日(俄历10月26日)由全俄工兵代表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11月10日公布实施。法令由正文及附件(农民的土地问题委托书)两部分构成。

正文5条,附件8条,共13条。正文的主要内容是:(1)立刻废除地主土地私有制,不付任何赎金;(2)地主的田庄及一切皇族、寺院和教堂的土地,连同耕畜、农具、庄园建筑一律交给乡土地委员会和县农民代表苏维埃支配;(3)县农民代表苏维埃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改革时严守秩序,用革命手段保护没收的土地及其他财产。凡毁坏被没收的财产者均由革命法庭惩办;(4)普通农民和普通哥萨克的土地概不没收。农民的土地问题委托书中提出了解决土地问题的办法。

其中规定:(1)永远废除土地私有权,禁止买卖、出租及任何形式的转让,一切土地应为全民财产,交给耕种土地的劳动者使用;(2)所有地下矿藏、具有全国意义的森林和水源由国家使用,所有小的河流、湖泊和森林交给村社使用;(3)具有高度农业文化的农场不得分割,改为示范农场,视其规模和作用大小,分别由国家或村社使用;(4)养场、种畜场和种禽场一律没收,由国家或村社使用;(5)被没收土地上的全部耕畜和农具充公,由国家或村社使用(但少地农民的耕畜和农具除外);(6)一切俄国公民,不分男女,凡愿意依靠自己劳动耕种土地者均享有土地使用权,禁止雇工;(7)根据各地的不同条件或按劳动标准或按消费标准分配土地;(8)有关分配土地的事宜由地方自治机关和总自治机关负责办理。随着人口的增加、农业生产率和耕作技术的提高,土地应定期重新分配;改变份地地界时,原份地的基本地段应保留;因故离村者应将土地交回,但他所投入的肥料和土壤改良的投资,在交还份地时,其效益尚未发挥完时,这一部分投资应予以补偿;现有土地不足的少数地区,由国家负责组织过剩人口迁移。

该法令的公布与实施满足了广大农民的土地要求,加强了工农联盟,并为发展社会主义农业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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