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治与农村设备公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774页(361字)

是根据法国1960年8月5日60—808号法令第15条规定创建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土地市场来改进土地结构、扩大一些农场的面积、支持开发土地、安置农民、稳定地价和帮助中等类型的农场。

它不是官方土地局,也不是私人不动产的代办处,而是介于国家和私人之间的中间性机构,是国家严格控制的公司,属于股份有限公司性质。其理事会由政府官员、尤其是农业行业的代表组成。理事长的选举和经理的任命必须报送农林部批准。政府通过农林部和财政部各派一名特派员实行监督。法国共有29家这类公司。这些公司又是行业性的,不以盈利为目的。股东不是农民,而是各省的农业行业组织,特别是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公司购买土地的流动资本由地区农业信贷银行以低息贷款形式提供。公司享有土地的先买权,并按买地价格的8%得到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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