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斯比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793页(311字)

全称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

由国际海事协会主持起草,1968年在比利时布鲁塞尔签署。因议定书的准备工作是在瑞典维斯比城完成的,故称。

该规则共有17条,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的若干规定作了修改。其主要修改包括:(1)提高赔偿限额并规定了双重限额,将每件或每单位的最高赔偿限额提高为1万金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计,每公斤为30金法郎,以二者中较高者为准;(2)延长了诉讼时效,允许双方当事人协议延长诉讼期限;(3)规定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享有同承运人一样的抗辩权和责任限额,等等。该规则已于1977年6月23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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