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32页(885字)

银行应买方请求向卖方出具的按规定条件保证支付货款的信函。

它属于银行信用,同信用证的区别在于:出具保函的银行只是担保在买方拒付货款时负责付款;而信用证的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是首先或第一付款人,卖方可以直接要求它付款。保函所规定的付款条件,应在信函内明确列举。保函各方的当事人及其义务是:(1)申请人。即向担保行申请开立保函的人。

其义务是当国外受益人按保函规定索偿时,保证付款。(2)担保行。即开立保函的银行。其义务是当申请人不能履约时,提保人必须履行担保责任,但担保人对保函所涉及的合同标的不负责任,对单据或证明的真伪以及在邮递过程中出现的遗失、延误均不负责任。(3)受益人。即有权按保函规定向担保行索偿的人。

其义务是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并在保函规定的索偿条件具备时,有权按保函向担保行索偿。(4)通知行,一般为银行。

其任务是受担保行的委托,把保函通知给受益人的银行。其义务是核对担保行的印鉴、担保的交易内容是否正确无误,并及时通知受益人。

(5)指示行,一般也由银行担任。

即提供反担保函,要求另一家银行据以转开保函的银行。其义务是提供完整、准确的保函内容,当保函的付款条件具备时保证付款。(6)转开行。即按指示行的要求,凭指示行的反担保向受益人开出保函的银行。在国际招标中,有些国家政府规定,必须由当地的某家银行出具保函方可接受。转开行的义务是按照反担保的条款,准确、及时地向受益人开出保函。保函一经开出,转开行即为担保行,须履行担保行的一切义务。

(7)保兑行。即对保函或反担保函加具保兑的银行。

当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转开保函时,有时因指示行是外汇紧缺国家的银行或其他情形,转开行为确保索偿收汇安全,要求指示行提供的反担保必须经保函货币结算地国家的大银行加具保兑。例如,保函货币为美元,则要求美国的一家大银行加保。保函或反担保一经保兑,保兑行即对受益人或转开行负有确定的付款责任。(8)偿付行。

即受指示行委托,对转开行的索偿进行偿付的银行。其义务是在指示行的授权限额与各项规定之内及时付款,但对受益人的索偿合理与否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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