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9年自治领公司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860页(319字)

加拿大自治领成立后颁布的第一个普通公司组织法。

它是在原加拿大省公司法(1850年)和其他有关法律的基础上制定的。其中规定,除组建银行和铁路公司等必须遵从专门法律外,其余所有公司的组建,均须向政府申请,领取执照;公司章程必须载明董事会成员的权利、股票的收兑、没收和转让以及表决权等内容;公司董事必须长驻加拿大,董事应按股东大会的安排领取报酬;公司只有在其额定股本的一半已被认购并有1/10的资金存入银行时才被承认为合法成立,公司的名称中应标明有限责任的性质;改变公司的额定股本数量时,不论是增加还是减少,均须经股东大会2/3多数通过。1869年自治领公司法把成立公司的手续完善化和规范化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