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7年墨西哥宪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862页(488字)

1910~1917年革命胜利后制定的对墨西哥社会经济发展有很重大影响的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

1917年2月5日制宪议会通过。共9章、136条。

前29条确定了基本人权,第27和123条规定了社会保障权利,其余各条包括行政区划、政府形式、权力分工,以及宪法权力不可侵犯等等。宪法确定了基本的人权和社会保障权利;限制外国资本,发展民族经济;实行土地改革和禁止教会掌握不动产等资产阶级民主原则。

第27条规定,“国境内土地和水域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只有墨西哥人和墨西哥公司有权购置;开发矿藏、水域的租让合同也只有他们有权签订。还确定了实行土地改革的原则和程序,规定必须分割大地产,将农民被剥夺的土地归还农民。

第123条规定了八小时工作、星期日休息、保证最低工资,保护女工、童工和广大工人的权利等。第3、5、27和130诸条中还规定任何宗教教会均不得收受、占有、经营不动产,或向不动产投资。

已经占有(包括通过中间人占有)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

在该部法诞生后70年中,曾多次进行了修订,使之日益完善。这部宪法对墨西哥的社会经济发展起了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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