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姓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932页(538字)

古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

种姓是古梵语瓦尔那(varna)的意译。最早产生于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渡的过程中,以后长期沿袭下来,成为印度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在这种制度下,全社会成员分为四个等级:婆罗门(僧侣)、刹蒂利(军事贵族)、吠舍(农村公社成员、商人)、首陀罗(被征服者、丧失公社成员身分者)。前两个等级是奴隶主阶级, 吠舍是受剥削的小生产者和商人,首陀罗是雇工和奴隶。各等级在法律上不平等,在职业上世代相承,在宗教和社会生活方面也有严格区别,不同等级不得通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制度的变迁,种姓制度也有变化,但婆罗门、刹蒂利仍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高等种姓,吠舍和首陀罗等级及其衍生的许多种姓仍是处于被统治地位的低等种姓。在封建社会,吠舍等级的许多种姓,一般是商人、高利贷者和富裕手工业者,首陀罗等级的许多种姓一般是村社农民、雇工和雇农。

另外,又派生出一个旃陀罗种姓,亦称“贱民”,是最低等种姓。印度历代统治者都极力维护这种等级制度,把它作为剥削压迫的工具,用宗教教义加以神化,并以法律形式加以固定。

种姓制度对印度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的团结起了消极作用。

印度独立后,种姓制度虽被废除,但在实际社会经济生活中仍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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