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贸易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956页(525字)

简称租赁。

20世纪50年代出现的新型贸易方式。其特点是,出租人根据合同购买承租人所需要的商品,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收取租金。

出租的物品包括飞机、轮船、车辆、电子计算机、机电设备乃至机场、港口设施和工厂成套设备等等。租赁贸易主要由商业银行附设的租赁公司经营,或由大公司兼营。

分金融租赁和经营租赁。通常的做法是,根据合同先由承租人与生产厂商谈妥所购买的商品,然后由租赁公司出面购买,再租给承租人使用。

租赁期间,物品的所有权属租赁公司,承租人按期缴纳租金,取得使用权。租赁合同不得中途解除。

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可按下列方式之一处理:(1)将租赁物品退还给出租人;(2)延长租期;(3)作价购买;(4)要求出租人更新设备,另订租赁合同。租赁贸易,对商业银行来说,可扩大金融业务,而且比单纯提供贷款安全,租金稳定;对承租人来说,虽比自己购买设备的花费高,但不必一次投入巨额资金,并可以及时利用先进设备;对生产厂商来说,也便于推销新产品,加速资金周转。

因此,这种贸易方式发展迅速,50年代出现于美国,60年代扩展到西欧和日本,70年代以来扩散到全世界。起初它只限于国内贸易,现在已发展成国际贸易方式,并得到广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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