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世界经济学大辞典》第390页(322字)

指法国实施国家计划的一种方式。

包括国家—地区计划合同和国家—企业计划合同。它以平等、自愿原则为基础,通过国家与地区或企业分别签署合同的方式来实施国家计划项目,从而使国家计划目标与地区或企业经济活动保持协调一致。

合同既保证了国家计划的指导作用,又调动了地区和企业的积极性。合同规定双方必须承担的义务和采用的手段。国家主要承担财政上的义务,将合同义务纳入国家年度财政预算计划,使合同享有优先分配权。地区和企业则承担完成计划项目以及扩大就业、支持出口和科研、教育、培训等方面的义务。合同还规定违约的惩罚措施。合同期一般为5年。

自1983年起在全国推广、实施。合同不仅适用于公有企业,也适用于私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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