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价格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西方经济学大辞典》第6页(712字)

中世纪经院哲学家对商品价格的一种解释。

着名早期基督教思想家奥古斯丁(Saint Augustine,234~430)已明确提出了这一概念。随着封建社会内部商业的发展,不等价交换现象日益突出,加剧了社会矛盾。经院哲学家格努(Albertus Magnus 1193?~1280)和阿奎那(Saint Thomas Aquinas 1225~1274)对公平价格作了详细论述。他们从宗教教义出发,力图确立一个交换的道德标准,主张等价交换,批评贱买贵卖,实质在于反对大商业资本和高利贷,维护封建地主阶级利益。

阿奎那对公平价格的解释观点并不一致。他主要以两种因素作为基础来说明。

一是认为公平价格就是与生产物品时耗费的劳动和其他费用相一致的价格,即必须补偿生产成本。在他看来,只有按这一价格交换,各行各业才能够维持和发展。如果某个行业生产费用得不到足够的补偿,这个行业就会破产。这一观点基本上说明了商品价格与生产时劳动耗费的关系。同时,他对公平价格还有另一种说明,即认为价格取决于人们对商品效用的评价。在他看来,如果买者认为某种东西对它特别有用并迫切需要,就会出高价购买。

他说一匹马与一个奴隶相比是一种较次要的生物,但有时马的价格更高,这是由于人们某些时候感到它更为有用。他甚至认为公平价格是基于买卖双方当事人对效用的评价。马格努还极力把公平价格与封建等级制度联系起来。认为通过商品买卖获得的收入,只要与其阶级地位相符合,就不算违背道德原则的不公平交易。可见,“公平价格”只是一种符合封建主利益的道德规范,而不是对交换规律的理论上的论述。因此,不同的观点并存,他们并不认为是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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